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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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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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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该谁来签?

常年法律顾问2020-12-23|人阅读

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就是生命线。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都会要求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都有效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高一秘”。

依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相对比较固定。

高级技术人员则根据企业岗位设置确定,主要是企业高级技术岗位的人员,比如研发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大拿等。笔者认为高级技术人员不应机械的理解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应为企业内部在某一技术领域的权威人员或者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技术人员,总之“高级”应理解为其在相关领域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如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主张未曾接触过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会认为这两类人员很大程度上具有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机会。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广泛,实践中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笔者就曾遇到过企业的货车司机涉险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确定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和岗位设置,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

一般可以从员工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态度和意愿来推断并确认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另外,企业与“两高一秘”以外的人员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在2019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竞业限制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该类协议均做无效处理。

仅就签约的主体而言,企业与“两高一秘”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均应有效。当然企业自认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笔者会在后面的文章中就企业在竞业限制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中对商业秘密认定的不同举证义务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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