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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梅雄律师
曾梅雄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代孕子女 抚养权归属问题

婚姻家庭2012-10-31|人阅读

案例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一: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孕协议明确无效,并且卫生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并且法院在审理案件过中部门规章只有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认定代孕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既然代孕协议系合同法范畴,那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在合同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协议行为必须遵循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和一个道德体制。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二: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代孕子女是否属于非婚生子女?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否等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综上,代孕子女关系不能通过代孕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代孕子女尽管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决定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也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参照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角度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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