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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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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

著作权法2010-12-11|人阅读

法律知识小贴士: 发行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用语中的“出版发行”不完全相同。日常用语中“出版发行”一般是指出版社或音像公司将作品印刷成册或制作成音像制品后,向社会公开销售的行为;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主体并不限于出版社和音像公司,行为方式也不限于销售。因此,日常用语中的“出版发行”仅仅是发行行为的一种。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此乃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或“权利穷竭原则”(此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是著作权法中一条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与作为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载体的书籍或唱片等所具有的双重性密不可分。首先,书籍或唱片等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有体物,是受物权法调整的客体,其所有权归物权人享有;其次,书籍或唱片等是作品的载体,而作品的使用行为受著作权法调整,其使用权(此处即著作财产权)归著作权人享有。通常,对书籍或唱片等的物权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比如销售、赠与等,同时又具有著作权法意义的发行等性质,而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这就造成了所有权和发行权的冲突。鉴于此,为了平衡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既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各种使用方式的专有权利,又保护物权人对其拥有的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的处分权,司法实践就确立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作品复制件必须是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对于非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如盗版光碟等,不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第二、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也即对于特定的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著作权人已经行使过发行权了。否则,即便是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擅自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以及购买或受赠后再次向公众转售或转赠均构成侵犯发行权。如在未经作画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委托保存的画作,擅自在市场上销售,以及购买者再次转售,都构成对作画者发行权的侵犯。 同时,还需强调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顾名思义,仅限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对于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赠与后的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上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如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仍由著作权人享有,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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