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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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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商标法2010-12-11|人阅读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总体上分为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 行政途径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商标异议。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二、商标争议。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三、商标侵权行政查处。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司法途径也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第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第三、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为由,提起的域名侵权诉讼,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类型作出的是封闭性规定,仅限于前述三种案件类型,其中并不包括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并且明确规定“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名侵权纠纷案件中不能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 第二、通过商标异议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须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方可启动。被异议商标在初审公告或被驳回注册申请之前就能被查询到,但商标异议必须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方能启动。 第三、通过商标争议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须在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至于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可以从被争议商标注册人是否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是有意阻止驰名商标权人使用,以及被争议商标注册人是否曾要约高价出售、许可使用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判定。 第四、通过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被诉侵权商标(也即被告使用的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此乃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因此,驰名商标权人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应当直接受理,而不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即通过商标争议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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