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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可以撤销吗?

继承2013-07-2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68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庄某,男,42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40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庄、李两人是夫妻关系,他们与原告郑某住对门。原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0年原告的老伴去世,原告便一人独自生活。20035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1.庄某夫妇应在日常生活起居、饮食方面照顾郑某;郑某百年之后的善后事宜也应由庄某夫妇负责办理。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处住房(郑某出资50万元,庄某夫妇出资10万元),双方对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郑某百年后该房子归庄某夫妇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请居委会作了见证。

20057月,原告郑某突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原告诉称,两被告并未细心照顾自己,所以要求解除协议。但是两被告称原告每天一日三餐都与自己一块吃,原告的衣物洗涤也是第二被告负责的,原告的其他生活方面的事情也都是两被告在负责,所以两被告认为他们已经对原告尽了应尽的义务。

后来,原告又提出当初签订协议时自己年事已高,是在被告蒙蔽下签署的,现在原告发现协议内容与自己先前所想不符,因此要求解除协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称签署协议时被告存在欺骗自己的情形,但是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情形属实,并且这份协议是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协议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庭审结束后,两被告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同意原告解除协议的请求,但是原告应补偿自己前期的花费5万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双方解除协议,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5万元;2、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依然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原告是否能够解除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说到底是平等公民之间签署的一份协议,也要遵循民法上关于协议的一般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就成立并生效,双方就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任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即使要解除,也要遵循下面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

1、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解除该协议,那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文件解除先前的协议。

2如果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这其中还得分两种情形,如果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抚养人解除协议后,扶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不能要求偿还;如果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

本案原告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和有利证据的前提下,想单方面解除协议,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如果被告一再坚持不同意解除协议,那么法院只能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但本案被告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在房子问题上,因为被告也有出资,所以房子依然是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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