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协议人:郭,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村,身份证号 。 协议人:江 , 女,1982年11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洛阳市新安县磁涧镇**村,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2003年9月8日在新安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为豫新婚字第187号)。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与江自愿离婚。 二、夫妻现有一套在新安县城建陶厂家属楼,现协商该楼房归 所有, 给付 房屋折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如违约,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的违约金。
双方的其他财产归属约定如下:财产摩托车归 所有;电脑归 所有;电视机归 所有;空调归 所有;洗衣机归 所有;衣物归各自所有;首饰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双方婚后共有一子一女。儿子郭皓义(现年2岁半)由 抚养,抚养费由 承担;女儿郭(现年七岁)由 抚养,抚养费由 承担。 五、如遇孩子生病、入托、上学等情况遭遇重大支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对方共同承担。支付方式为一次付清,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若对方不按时足额支付以上费用,除及时补足外,另按按每月 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