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瑞锦律师
周瑞锦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试论票据除权判决的撤销

其它2010-07-22|人阅读

试论票据除权判决的撤销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周瑞锦

摘要:在票据已被申请公告除权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该除权判决获得救济是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个难题,本文在对票据除权判决的撤销的必要性和效力进行阐述的同时,剖析了我国关于票据除权判决撤销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并就除权判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票据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 撤销 效力

一、票据除权判决撤销的含义:

除权判决是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一部分,是指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失票人的申请,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而做出的宣告所示票据无效的判决,其效力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从而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的撤销是对错误的除权判决的纠正。是指未能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已生效的票据除权判决。其主旨是撤销对票据无效的宣告,从而使票据的效力得到恢复,票据关系人在票据上的地位得以恢复。

二、设立除权判决撤销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除权判决是根据失票人申请做出的,未经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推定性;又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仅以程序确定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故完全有可能产生在公示催告前已经合法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也可能因为持票人的疏忽而没有及时申报权利,甚至包括因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工作瑕疵导致持票人未能有效申报权利,这样就可能会使相关人遭受利益损失。而且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基于种种非法目的,谎称票据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恶意除权的情况,甚至出现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经济诈骗的案件。基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利害关系人在确实需要救济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撤销除权判决也就成为其恢复票据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唯一的选择。

三. 除权判决撤销的效力

关于除权判决撤销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除权判决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而言撤销除权判决意味着其曾被确认的票据权利被撤销了,如果其尚未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则不能再行使;如果其已经依据除权判决行使了票据权利,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对所有票据关系人来说原则上其在票据上的地位得以恢复。每个票据关系人依据其在票据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对付款人而言,其依据法院生效的除权判决进行的正当付款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善意付款,应当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付款,票据关系已经不再存在;另外根据票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认为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有效付款,付款人票据债务未消灭,在撤销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未作出除权判决之前。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

四、我国除权判决撤销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是我国关于票据除权判决撤销的唯一立法规定。该条文内容: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发院起诉。笔者认为:所谓正当理由不仅指利害关系人不知道票据被公示催告的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示催告的期间,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者无法在规定的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从广义上看,正当理由还包括以下情况:人民法院错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的;法院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时间短于法定60日的;以及其他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问题。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就是除权判决的撤销之诉,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款提起的要求撤销票据除权判决之诉却不予受理,理由就是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撤销除权判决的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撤销除权判决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关于利害关系人应该“起诉谁”规定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起诉谁却未进行进一步明确,造成合法持票人起诉的困境,有的认为应起诉付款人,有的认为起诉公示催告申请人,

第二、关于利害关系人应该“诉什么”规定不明确。

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就是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起诉的请求自然为撤销除权判决,但实践中也有许多人认为,该条规定是说可以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之诉或票据追索权之诉,

第三、关于除权判决撤销之诉适用什么程序审理规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239条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修改后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除权判决是按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起诉要求撤销一个已生效的判决,是否就是对于已生效判决的再审?而根据《意见》第207条按公式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如果属于再审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属于再审程序,如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个已生效的判决,对于审理结果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实践中争议较大,再者,《意见》第239条规定可按普通程序审理是不是不排除适用特别程序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二)、由于有关除权判决撤销法律缺陷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就撤销除权判决出现了下列几种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判决结果;

一是持票人提起票据纠纷之诉,要求判决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或下级法院做出的不当除权判决,然后在普通程序中判决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是持票人提出诉讼,申请撤销除权判决,并要求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或下级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并判决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是持票人起诉要求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法院认为除权判决存在瑕疵不予采信,而直接判决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是在付款人在持票人起诉前已经依据除权判决付款的情况下,判决伪报票据丧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 除权判决撤销的立法完善建议

实行公示催告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在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一章中规定除权判决的撤销程序。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51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一,法律不许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间者。四,为除权判决之推事,应自行回避着,五,已经申报权利而不依法律于判决中斟酌者等。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得以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催告,未依法进行公示催告,未遵守公示催告的期间,在已有权利申请申报的情况下进行除权判决等理由,对除权判决提出异议,并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相对人提起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5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票据权利人进行司法救济的程序适用极其模糊,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规定利害关系人只有因正当理由没有申报权利才可申请撤销除权判决,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对撤销除权判决的效力规定不够明确,易在除权判决撤销后产生新的票据纠纷。因此,有必要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借鉴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做法,采取列举方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明确规定可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形。并规定按照特别程序撤销不当的除权判决。

第二、 明确撤销除权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为使程序更加简化,也可以选择适用公示催告的特别程序撤销除权判决,判决的结果不可以上诉,但可按普通票据纠纷向法院起诉。

第三、 明确撤销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被撤销后,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恢复效力;票据关系人恢复票据上的地位;付款人依据除权判决的正当付款为有效付款,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申请人付侵权赔偿之责。

第四、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提起撤销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参考文献,

[1]票据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杨忠孝

[2]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

[3]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

[4]常珂:《票据除权判决撤销问题探讨》,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