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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丽律师
郁丽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未建成房屋签订《居住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他2013-11-27|人阅读

未建成房屋签订《居住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租赁合同解除的违约成本

马小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居住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一处房屋(在建)20年的使用权转让给马小姐,马小姐只需支付20万的转让费。在该房屋未交付前,由开发商每月补贴给马小姐房租800元。如果马小姐以后不想要该房屋了,可以在交房六年后向开发商申请回购房屋,由开发商将剩余的转让费无息退还。合同还约定了高额的违约责任。

马小姐看到该房屋的地段很不错,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话,租金至少一个月1500元。想想自己只要花一个首付的钱就可以在苏州有自己的房子了,而且即使自己不住,对外出租赚钱差价也是很划算的。以后不想住了 ,还可以还给开发商。所以随即就定了一套,按约交付了全部房款。

过了几天,马小姐后悔了,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于是找开发商退款。在与开发商商量无果的情况下,马小姐开始找律师咨询。其实马小姐签订的《居住权转让合同》,究其实质就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有的律师认为,双方签定《居住权转让合同》时,标的房屋尚未建成,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开发商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先拥有房屋才能签订合同出租,应当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才能收取租金。开发商将还没有建成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出租,还收取租金,不符合法律;马小姐作为承租人没有占有使用房屋,本应没有交租的义务,已经交纳的租金,有权要求退回。该律师还认为《居住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说尚未生效,马小姐要求终止履行合同、返还预付房款。

之后,马小姐向郁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郁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将待建、在建房屋出租,提前收取部份或全部租金用于建设,是社会经济到发展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对传统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突破。现在很多大城市的房地产公司都以这种方式来融通资金、盘活资产。纵观《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出租待建或在建房屋予以明文禁止。所以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居住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果马小姐执意要解除《居住权转让合同》,她的违约成本会不会很高?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马小姐现在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房款30%的违约金,计算下来也要6万,所以马小姐非常着急。

郁律师认为,马小姐现在解除《居住权转让合同》,虽然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主张30%的违约金过高,而且开发商并无或者只有极少的实际损失,退一步讲该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马小姐也未实际入住 ,所以法院无论如何也不会支持30%的违约金的,只会根据开发商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定违约金。

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结果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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