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在交流中进步,情意在内心处长存
-----王福春律师参加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
时值金秋,2011年的英雄城南昌盛世不断,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于9月18日落下帷幕。此次由华东律师协会组织、江西省律师协会承办的律师论坛,吸引了来自华东六省的近百名重量级优秀律师,论文获奖作者本所王福春律师全程参与。本次论坛为时两天,分为开幕式、嘉宾演讲、分论坛、文艺晚会、全国律师协会于宁会长讲话、大会交流专家点评、颁奖七个部分。
9月17日上午8点半,本次论坛的开幕式在玉泉岛大酒店会议大厅举行,江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达瓦副司长、江西省司法厅领导分别发表了讲话,以恭祝本次论坛的顺利开幕并预祝论坛圆满结束。开幕式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博导就刑诉法修订与律师执业环境改善进行了深度演讲。当日下午2点,分论坛开始。此次论坛共设有四个分论坛,分别是:新形势下如何发展与创新律师业务;环保、征地拆迁、劳资、物价等关于群众利益问题;新形势下如何发展与创新律师业务;民诉法、刑诉法的修改问题。本所王福春律师应邀就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赔偿的实务问题与各省市律师进行了交流。
王福春律师对现行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其在发言中指出,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基本上是依赖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合同解除赔偿中存在一些不足,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终止权的概念,将合同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合并规定的做法在法理上不甚妥当。第二,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发生原因与不安抗辩权规定于同一部合同法中,会有冲突抵捂。第三,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已履行的给付不明确。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建设工程解除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对于如何完善,王福春律师提出几点建议。首先,采取区分原则,将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加以分别规范,然后,将协议解除制度与约定解除权从同一条款进行拆分,其次,逐步发展情势变更原则,最后,对完全赔偿原则同时给予必要限制。而对于解决没有建立建设工程解除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问题,其一是修订现行的《建筑法》,增加明确规定建立建设工程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其二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强制保险的项目范围。其三是明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保险期限。本次发言获得了全体参会律师的一致认同。(邓巧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