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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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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暴力拆迁行为申请书

其他2012-01-28|人阅读
查处暴力拆迁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顾**,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东村四组149号,电话:

本人系盐城市新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现变更为伍佑街道办事处)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承包伍佑镇伍东立窑厂,2000年起,企业改制,本人依法取得该企业产权,后注册成立盐城市新潮建材有限公司,各种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经营,主要从事新型环保墙体材料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拥有五千多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1000多平米合法房产,多年来,解决了几十名劳动力就业,为发展地方经济作出了贡献。

2010年初,本人的企业被列入盐城市南环路工程建设拆迁范围,2010年12月22日,在没有进行依法评估,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亭湖区伍佑镇政府(伍佑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办、伍东村委会、伍佑派出所工作人员及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40多人实施暴力拆迁,经企业工人全力阻止,最终没有将厂房等完全拆除,但厂房一角被拆掉。

并且,自2010年12月24日起,我厂被强行断水、断电。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在我厂自行到邻近取水的水井中投放机油等污染物,阻止企业用水。导致工厂无法生产,损失惨重。

2011年4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本人的工厂被团团围住,在近200多名不法之徒及几十辆各种车辆的冲击下,一千多平米厂房和办公楼轰然倒塌,车间及办公楼内设备、物品悉被掩埋,无一幸免。不法分子侵入本人住宅,将本人的妻子女儿及其他亲属从睡梦中拖起,带上车子,驶离市区几十公里后被仍到野外,衣不蔽体,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并对身上财物实施了抢劫。

案发当天,受害人多次电话报警,伍佑镇派出所民警也到达现场了现场,但却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既未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保护现场固定搜集犯罪证据制止不法行为,也没有将现场的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4月3日,本人及其他受害人去伍佑镇派出所要求立案,并对能辨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控告,该所民警做了笔录,然而,如此清楚不过的恶性事情,至今没有结论也没有人出来解决,没有是否立案以及案件调查进展的任何消息。本人多次去亭湖区公安分局及亭湖区检察院进行反映,也曾向区、市两级政府求助,但各机关互相推诿扯皮,至今毫无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检查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的通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野蛮征地拆迁行为的基本精神,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引起重视,遵照执行,对本人所遭遇的不法侵害尽早介入,依法查处。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征收_房屋拆迁_行政诉讼_行政复议_房地产纠纷_民商疑难案件再审申诉_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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