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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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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2011-05-26|人阅读

案情简介:

曾某与赖某于20081010日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曾某在2006年以贷款方式在深圳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84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时曾某支付首付款15万元,之后又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5万多元,结婚后双方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06417元。2010年赖某起诉要求与曾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该套楼房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涉及的婚前按揭购房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存在多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归还贷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按揭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婚前支付的首付房款和按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按揭月供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首先, 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在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该房产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先行《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认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的话,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婚后夫妻共同供贷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最后,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房屋的增值是由于物权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如以此推理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也可以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房屋系曾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曾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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