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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鸿律师
曾庆鸿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曾庆鸿|证据裁判,解剖疑案

刑事辩护2020-12-20|人阅读

——读《疑案裁判:以刑事案件证据运用为视角》有感

文/曾庆鸿律师

我自从以证据法为研究方向之后,办案之余阅读的书目以证据法为主。近期,阅读了湖北高级法院柯武松著写的《疑案审判:以刑事案件证据运用为视角》,通过九起命案,阐述了刑事疑案审判的理念和证据运用方法,完整呈现了法官依据在案证据,分析个案证据特点,进行逻辑推断、证据运用,从而得出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确定无疑的结论的过程。

一、 证据裁判原则的运用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含义。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总结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三个要点,一是认定任何案件事实必须用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又称“证据充足”;二是任何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必须真实可靠,又称“关联性与真实性”;三是证据的来源或证据的形式合乎法律规定,又称“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易言之证据真实且充足,所有证据得出了结论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内心确信,这种确信达到了深信不疑的程度。该标准有质量和数量的要求,最关键的在于犯罪的核心事实,即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通俗一点就是要确认已经发生的案件是不是被告人所为?有没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被害人”是否确已死亡?

例如,周某某杀人案,周某某认罪后翻供,案件疑点问题突出,必须解疑释惑,才能让法官到达内心确信。其中,关于关于系列盗窃案行为人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当晚,现场周边发生多起盗窃案,经警方查证、法院判决确认,系张某付、李某生、那某辉、刘某全等人所为。但周某贞被杀案与上述盗窃案不具有关联性,理由是:(1)作案手段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采取翻墙、拨门栓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而本案作案人是自然、和平地进入被害人家。(2)针对目标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针对的是家禽、炊具、食用油等便于携带的物品,而本案作案人针对的是数百斤重的农作物。(3)作案时间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选择深夜居民入睡后行窃,而本案被害人是晚饭后2小时内在厨房被杀。(4)作案工具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使用运载赃物的工具是便捷机动的摩托车,而本案作案人使用的是人力板车。(5)作案性质不同。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是秘密行窃,在行窃过程中不与失主发生冲突而本案作案人明知被害人在厨房作业仍进入住宅,并将其杀死,事后还隐藏尸体、锁好院门离开。(6)警方系根据系列盗窃案作案人提供的“案发当晩行窃时路遇1名拉板车男子”线索而破获本案。因此,系列盗窃案作案人不是本案的杀人凶手。

二、 证据运用实务技能与方法

运用证据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之间不断往返的过程,是法官内心对证据进行灵活的、动态的、自主的分析判断过程。以下经验与积累可以作为证据运用的参考。

一是,全面掌握证据。力求全面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有时,看似细小的证据,反而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尤某某杀人案,如何确定被害人死亡时间,通过鉴定意见中一项不起眼的记载——被害人胃内食物已排空,再结合通过记录等证据,不仅确定了被害人死亡时间,还佐证了尤某某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二是,系统运用证据。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呈现证据量大、证据种类庞杂、证据之间矛盾点多、疑点多等特点,需要系统地分析论证,找出印证事实,排除矛盾与疑点,推理出结论。例如,杨松发杀人案,天津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根据是杨松发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侦查阶段后期即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真实性存疑。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补正。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三是,严密运用逻辑推理。在疑难中,由于被告人犯罪是隐蔽性、供述的有限性等因素,往往没有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常态,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推理。法官通过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判断是否有作案动机、通过被害人的伤情判断作案手段、通过现场痕迹判断被告人是否到过现场、通过提取的作案工具判断是否系被告人持有之物品、通过案发后行为人的反常表现判断其是否涉案、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判断其主观心态等情节的推断,再将所有的情节串联起来,经过严密逻辑分析,形成证据锁链,指向待证事实。

例如,强奸案中,行为人是否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可以根据两人的关系、行为时的环境、被害人是否呼救、是否反抗导致身体受伤衣物受损、案后表现如是否及时报警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推断。

四是,善于运用经验法则。由于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的事实具有理性和科学色彩,有时与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不符。所以说,在运用逻辑推理时,要结合事理、情理、法理有机结合,对社会常识、人情世故、事物性质等经验法则的理解与融入,二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林肯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无罪辩护的小阿姆斯特朗案,否定了证人福尔逊的有罪证言。证人福尔逊一口咬定在10月18日深夜亲眼看到被告人枪杀死者,林肯通过交叉询问证人,指出证人做假证,10月18日晚上11时月亮已经下山,哪里来的月亮?退一步说,就算证人记不准时间,假定稍有前后,月亮还在天空西边,那么月亮是从西边照过来,但草堆在东,大树在西,被告人脸上是不可能照到月亮,怎么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后面看清被告人的脸呢?

总之,在运用证据的心证过程中,采取开放、包容、自主的心态,逐步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合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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