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兴旺律师
李兴旺律师
湖南-张家界
主办律师

受害者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其他2012-06-01|人阅读

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到侵权者的赔偿后,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理由: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价值不能用金钱予以准确衡量,受损利益(生命权、健康权是无价的)与所得利益的没有可比性。故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向侵权人索赔后,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主张被伤害者的利益己经得到足额补偿,不能以保险获额外利益。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系基于损害赔偿之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则系基于保险合同之债,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损害赔偿之债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之债,其适用的是侵权法上的补偿性原则,旨在填补被害人的损失;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金为对价,不受侵权法补偿性原则的限制。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不能相互替代。否则,可视保险公司非法得利。

3.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却未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保险法的规定看,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双重赔偿请求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