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兴旺律师
李兴旺律师
湖南-张家界
主办律师

曾给一未成年人的辩护

刑事辩护2012-08-14|人阅读

曾给一未成年人的辩护

2009年9月,我给一个未成年人辩护了。基本案情:小A(化名)寻衅滋事前,制作爆炸物葳在一校旁边,被几个小孩翻出来,发生爆炸,致其中一小孩死亡,另外几个小孩受伤。因此A小被判刑,出狱后,他又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起诉时,认为小A是累犯,且在看守所里还打人,应当从重处罚。

因小A是未成年人,我被指定给他辩护,我看了案卷后,发表了只应判拘役或管制,不应人为把他判成累犯的辩护观点。

现在想起来,这案子还真有特殊性,因为现在最高院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消除。所以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的精神处理,未成年人是不应构成累犯的。而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己将刑法第65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未成上犯罪的,就是在五内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2009年某月某日,我为小A辩护时,我虽发表了应当在有期刑以下量刑,只能判拘役或管制辩护观点,但没得到采纳,那一未成年人“被累犯”了。

真没想到,我当初的辨护与现在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精神不谋而合,与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谋而合,我感觉自己的辩护是成功的,现在感到很欣慰。因此,把几年前为一未成年人进行辩护的这一辩护观点贴出来,让大家感受一下法治进步的历程。想说,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如有你、有我,有每一个公民参与其中,那才能飞速前进……

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李兴旺律师

2012年8月13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决员:

我是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小A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法庭的庭审活动,现作如下辩护发言: 首先,我对本案的受害人深表同情,希望我小A能极积给被害赔偿,针取得到受害人的宽容与谅解。

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都还处于发育阶段,身心不成熟,对事物的判断与认知都与成年人有差距。在未成年人1318岁前的这一阶断,是心理最动荡的青春期,更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与温暖。因为未成年人有可塑性,只要正确引导,就会让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所以我们不能因小A曾经触犯过刑律,就认为他不想做受人欢迎的人,我们要依然爱护他,给他更多的关怀与温暖,挽救他,不能用罚的方式打击他。 通过阅卷、法庭调查与质证看,虽然小A是与本案的一嫌疑人一起实施了关联行为才涉嫌犯罪,但他只把受害人B先打几掌踢几脚,而且C(成年人)叫小A和他一起有事去,小A也问过他做什么去,但C并没说要去砍人,而且在现场了,小A也没有要伤害任何人的意思,就是另一受害人D受伤后,小A都不知道。所以说,小AC没有共同伤害他人意思联络,只构成寻衅滋事,正因为小AC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所以公诉机关才以寻衅滋事罪对他起诉。他虽在看守所还有过打人的情行为,但这不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他未成年,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看守所的情节不能阻断法定减轻原则在本案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看,累犯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前后罪都是故意;2前后罪间隔时间只能在五年以内;3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4前后罪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根据涉嫌罪名与犯罪案情节看,小A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极其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看,寻衅滋事的刑种有三种,即:有期徒刑期、拘役、管制。就因为小A他还是未成年人,且触犯罪名的刑罚种类具有可选择性,本案就有了其特殊性所在——如对他以有期刑量刑他是累犯,如以拘役或管制量刑,他就不是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也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有这些特殊性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对未成年人小A首先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方面进行考虑,而不能就因他曾经触犯过刑法,首先考虑是否以累犯对他从重处罚。

作为辩护人,我认为对本案应仍然本着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原则,尽量给小A判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让法律对未成年人宽缓原则与法律精神把他从累犯的圈子里剥离出来,注重对未成年人小A从精神上进行鼓励与抚爱,尽可能将对他人身自由限制的惩罚放在最低限度内,选择有期刑以下的刑种量刑,别让他成为累犯,这样,可让他尽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重新做一个好青年。 以上辩护观点,望人民法院采纳。

谢谢!

辩护人:李兴旺

××年×月×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