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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丛军律师
宋丛军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邯郸律师关于加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正确使用格式文书”工作的通知

其他2011-11-20|人阅读

  

自1996年颁布新刑诉法以来,司法部曾于1996年和2000年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2001年5月,司法部在对已发文书格式做进一步修订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规定了19种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的统一格式。市局律管处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委托当时的司法学校大方印业公司印制了这些文书,提供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目前,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这些统一格式文书,存在不使用或错用、乱用的现象。为此,律管处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的规定,正确使用统一格式文书,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现对格式文书的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1、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格式四),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

  2、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格式七),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格式五)。

  3、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格式十),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一)。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和《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还应当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九);向看守机关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出示《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律师执业证》及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文书。

  律师要求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递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格式十二),经过批准的,应当向看守机关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出示《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律师执业证》及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文书。

  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委托书》(格式五),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看守机关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出示《委托书》(格式五)、《律师执业证》。

  四、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或《指定辩护函》(格式六)、《委托书》(格式五),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机关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出示《委托书》(格式五)、《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律师执业证》。

  五、律师担任刑事案件代理人的,应当向相应诉讼阶段负责该案件的司法机关递交《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一),出示《律师执业证》。

  六、律师担任辩护人,需要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

  七、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认为司法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相应诉讼阶段负责该案件的司法机关递交《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八、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延期审理、重新鉴定、勘验的,应当分别向相应诉讼阶段负责该案的司法机关递交《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十五)、《延期审理申请书》(格式十七)、《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格式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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