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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延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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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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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新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纠纷案

行政诉讼2011-11-25|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7519日,新安县公安局做出新公(仓)决字【2007】第3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载明: 2007年5月11上午,陈**与王*两家因纠纷,陈**即用锄把、钩担等殴打70岁的王*,致王*身体多处损伤。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对陈**做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不服申请复议,200789日洛阳市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王*仍不服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诉称,2007515日至16日,被告以我殴打邻居为由,传唤我到仓头派出所,要我承认打人一事。因打人事实不存在,我没有承认。被告派出所民警即多次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引起头晕胸闷等不适。518日早上,被告民警再次传唤我,因我到县医院治疗,未到派出所接受传唤。同时,我将无故被打一事向县公安局法纪科反映。谁料这一反映竟遭遇横祸,519日下午7点多钟,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将我从县医院病床上带走。后得知是被告对我做出了治安拘留。511日,我一整天都没有见到王*,不存在殴打事实。被告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对我作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是先处罚后取证,程序上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陈**殴打王*一案,我所于2011511日接到电话报案,开始受理调查。经调查查明:2007511日上午,王*发现邻居陈**耖场时多占了自己的地,即掂耙子到场刨地,引起陈**不满,陈**在自己场里先是夺下王*的耙子仍在一边,后又用锄、钩担等殴打王*,致王*头、脸流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送卫生院住院治疗。陈**殴打70多岁的老人,且态度恶劣,我局在大量取证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7519日决定对陈**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并于当天将陈**送拘留所执行,罚款至今未执行。原告所诉的诱供、逼供、民警实施暴力是不存在的,我们是依法办案的。

第三人王*称,我的伤是原告在2007511日上午打的,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正确的,请求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1)有无证据证明殴打事实?

被告认为: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提供了大量调查笔录,认为这些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殴打事实。如王*、王**、安**、李**、郭**等,他们都听王*说他本人被打的事实,有人还亲自看到了王*满脸是血的事实。其中证人安**、李**还亲眼看到了殴打场面。被告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称我分别用锄把、勾担、等对王*进行殴打,依据何在?被告认定这一事实的唯一依据是受害人指控,没有相关证据印证。仅有受害人指控,不能认定殴打事实。如打人凶器锄、钩担现在何处?到现场的人为什么都没有发现或指认该物品?现场提取的唯一物证——勾担钩,这个勾担钩是不是散落的打人凶器?被告没有查清,也没有对勾担钩上的指纹进行提取。仅凭一个受害人指控,就认定打人事实成立,很不负责。

原告还认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不能直接指明案件事实,对案件没有证明力。如证言仅证明证人见到王*脸上有伤或听王*本人说被打;有些证人还是听别人说王*脸上有伤;有一个证人还是弱智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签名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值得质疑。有伤不能证明是原告所为,

证人安**与王*系翁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二)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相反根据证人陈**证实:上午10多钟,原告不在事发现场,不具备作案时间。如果王*受伤属实,应是他人所为。

2)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调查了一个叫李**的人,自称亲眼目睹了整个殴打过程,这个直接证据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认为李**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原告则称该证据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临时虚构出来的,村里根本没有李**这个人。否则这么重要的证据,在复议程序中,被告为何不向复议机关提交?由于在复议程序中,被告未向复议机关提交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李**证言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受害人指控,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同时认为,如果殴打事实存在,必定有激烈的争吵声;有动荡的殴打场面。上午10点多钟路上有行人,耖场地点离居民区不远,会有人能听到,肯定会引来周围群众的围观,在舆论和围观声中,原告如何脱身?糙场用的拖拉机能顺利开回家吗? 511日,麦子没有收,玉米还没有种上,哪里来的玉米?第三人是无中生有,在此之前,第三人也曾三番五次地控告原告打他(被告提供的证据上面也有显示),那么这次就不足为奇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没有本人陈述,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对此被告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被告认为:我们委托鉴定的时间是515日,殴打他人是事实,没有鉴定结论照样可以定案。

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程序违法。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519日,而法医鉴定作出的时间是620日,存在明显的先处罚后取证倾向;没有证据证明在作出拘留决定后,依法通知了被拘留人的家属;在诉讼期间,仍传唤原告进行取证。

被告认为我们是在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有伤情鉴定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殴打邻居却拒不承认打人事实,只能说明原告的人格问题。

最后陈述:被告认为“我们在广泛取证之后,认定了原告殴打王*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客观的、正确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

原告则讲: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 “殴打他人”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因此395号处罚决定无论是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程序操作上均存在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的规定,应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申请延期举证。理由是派出所办案人员外出学习,不能按期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新安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公安机关延期提交证据后,通过阅卷得知在举证期限内,公安机关又对李**作了笔录。

为弄清事实真相,我们申请法院通知证人李**到庭作证。然法院不予准许。开庭时李**没有到场,被告将其证据——无论能否起到证明作用均一一列举,对原告提出的质疑,被告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整个庭审活动中原告一方明显占绝对优势。

庭审结束后法院迟迟没有作出判决。期间当事人多次给我打电话,倾诉案件没有结果时内心的不平静。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无论人力还是财力,都无法与政府抗衡,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来告政府。既然想讨一个说法,就希望尽快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判决结果一天不下来,当事人就要经受精神煎熬。所以说才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一说。这时候的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向委托人解释法院不能作出判决的原因,有时就像一个心理辅导师得角色。

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承办法官通知我到法院去,我问是不是领判决书,如果能在电话中解决的事情,我一般不愿白跑腿,律师都不希望做无用功。承办法官讲需要到法院面谈。按法官指示急忙赶到法院,法官说如果做工作让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决定撤销后,我们能否撤诉?考虑到民告官在现实中的难度,我答应帮助作工作。当我向当事人讲解后,当事人表示理解。说只要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他就撤诉。

谁知过了一段时间,判决书下发了。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伤情鉴定书及李**的笔录属被告办案程序上瑕疵,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处罚决定合法的依据,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陈**殴打王都的事实。故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维持新安县公安局2007519日作出的新公(仓)字第(20073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显然不能让当事人信服。除了伤情鉴定书、李**的证言,其他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伤情鉴定书、李**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被告不是败诉了吗?“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当即我提出了疑问,法官说,对本案合议庭意见一致,一致认为应该撤销决定,但审委会坚持维持原判,他们合议庭也没有办法,只好做出了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服你们可以上诉,二审不受县里的行政干预,有可能改判。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当事人一面上诉一面到到省公安厅上访。二审我没有参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据说办理该治安案件的民警受得了撤职、调离等处分,但二审裁判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处罚案件,确实不容易。作为律师也能够体会到:小小的治安处罚案件,不处理,受害人不满意;处理不好,被处罚人不服。治安案件大部分由家庭或邻里纠纷引起,说大不大,说小不下,处理不好会引起矛盾激化,当事人会不断上访,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案中,也许大多数人会认为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只是由于大家都是一个村的,没有人愿意作证而已。期间我多次询问当事人有无殴打事实,陈某信誓旦旦说没有,甚至赌咒表明自己的清白。

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如果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能够提取打人凶器上的指纹等,事实真相就很容易弄清,在事实面前,当事人会做出合理的判断,服判息诉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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