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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议宣告缓刑

刑事辩护2012-04-12|人阅读

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价值4300元苹果手机)不能认定。被害人李××报案,只能证明其手机丢失,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辨认笔录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庭审查明被告人没有到过网吧,没有见到过苹果手机。另苹果手机没有照片,凭出卖人出具的证言即证明作为手机价值,很不科学。

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生活所迫。被告人丈夫因伤害被判刑,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服刑后丈夫的嫂子把被告人和5岁的孩子从家里赶出来,房子出租给别人。由于被告人和丈夫的婚事父母不同意,婚后被告人和娘家人基本上断绝来往。在被告人带着孩子流落街头的时候,没有人能够帮他们一把。被告人是在衣食无着、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进看守所后,孩子无人照料,被暂时放在收容救助站。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人民法院应酌情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困难,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能够认定的盗窃数额为2470元。根据《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犯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可以再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400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因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此折算下来,被告人的刑期也只有几个月。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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