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宋治礼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举例说明。案例一: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月工资3000元。合同到期后,A公司提出与张三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张三提出月工资3500元,否则不签。结果,A公司不同意,双方没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需要支付给张三经济补偿金。因为A公司已经维持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张三不同意续订。
案例二: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月工资3000元。合同到期后,A公司提出与张三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200元,张三提出月工资3500元,否则不签。结果,A公司不同意,双方没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需要支付给张三经济补偿金。因为A公司已经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张三不同意续订。
案例三: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月工资3000元。合同到期后,A公司提出与张三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800元,张三提出月工资3500元,否则不签。结果,A公司不同意,双方没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A公司需要支付给张三经济补偿金。因为A公司没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是降低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