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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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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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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男”同居十年以后

离婚2011-11-11|人阅读

与“已婚男”同居十年以后

案例:甲男乙女为“准夫妻”关系,甲有合法妻子,有自己的子女,但是,多年来和乙保持着两性关系,且二人生有孩子,已经10岁,某日,甲提出:不再和乙保持关系,乙自然不同意,提出:如果分开必须由甲支付乙一笔抚养费,包括孩子的和乙自己的,还有乙的青春损失费。那么从法律上该怎么解决呢?

从法律上讲,甲有合法的妻子,甲乙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婚姻法》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但是,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现在甲提出分开,乙不同意是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既然甲乙不存在合法的关系,甲也无义务向乙支付抚养费,至于青春损失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解除之时也不存在的问题(其法理依据是:青春消耗是经过时间的推移自然发生的,不因任何人,任何事的出现而转移)。乙只能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甲主张抚养费,月抚养费的标准为甲月工资收入的20%-30%

从情理上讲,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对乙相当的不公平,和甲同居时,乙还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大姑娘,如今已经三十多,还带着一未婚生育的孩子,以后的路对乙来说很艰难,但甲还有自己完整的家,乙拿着那少的可怜的抚养费根本无法弥补十多年来的损失,也无法维持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这表面上极不公平的法律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呢———与已经有婚姻、家庭的人家同居,生子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是与道德相悖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话还构成重婚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非法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就不负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类纠纷,最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双方以后更好的生活。

律师忠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约束,认真遵守法律,好好生活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王海琴律师 咨询热线:1507646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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