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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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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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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读

离婚2009-06-24|人阅读
郑重声明:该系列内容是李翠英律师根据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精心总结、整理,非经允许禁止转载、抄袭) 一、走出“自动离婚说”的误区。 许多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士往往认为夫妻双方分居到一定年限就可自动离婚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之说。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均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二、离婚的两种方式之精要。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及三个问题:即双方是否均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果这三个问题夫妻双方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彼此不存在分歧,那么完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去婚姻登记机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如办理结婚登记一样。协议离婚省时省事儿,适合对离婚诸问题均无分歧急待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涉及的三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坚持离婚的一方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诉讼属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婚姻法》倾向于不承认“事实婚姻”之说,刑法仍予以惩罚之。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之说。 (3)《刑法》上,一方有配偶即已经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又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仍可构成重婚罪。 (4)《婚姻法》和《刑法》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规定? 答案很简单,《婚姻法》承认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前的事实婚姻,这是因为在此之前综看我国国民整体上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离婚纠纷尚属个别现象;而《婚姻法》不承认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后未经登记程序的婚姻,是与我国已经实行了长时间的九年义务制教育,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相对来说应该较高,法制化进程已经逐渐走上正轨的诸方面相关联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未经法定程序的婚姻得不到《婚姻法》的认可和保护,而刑法却仍然要以重婚罪来追究有配偶(即已经有一经登记的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的刑事责任,不问他与第三方的婚姻经法定程序登记与否,这与《婚姻法》并不矛盾而是统一的,就是法律要着重保护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四、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原则上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的几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有关夫妻财产的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财产的属性永远不变。 2、夫妻之间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只在夫妻之间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赠与,视为赠与夫妻双方,除非赠与人特别指出,此赠与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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