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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其他2013-05-03|人阅读

律师函

王少腾先生: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京玲女士的委托,就您与张京玲女士关于离婚经济补偿一事,致函如下:

一、您有法律义务支付张京玲女士人民币五万元整。

2006425,您与张京玲女士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

“共同财产归王少腾所有,王少腾补偿财产折价款壹拾伍万元,其中壹拾万元离婚当天支付清。剩余伍万元于2010625日前支付。”

离婚协议是您与张京玲女士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你们据此办理了离婚,因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你们双方都有遵守离婚协议约定的法律义务。

而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您当天还给张京玲女士出具了相应的欠条,欠条上如是写道:

“今因离婚分手,补偿给张京玲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现约定于20100625日还给张京玲,以前我与张京玲所有的财产和债务与她无关。”

欠条中有您署名“王少腾”,并且您还签署了日期即“2006425日”。

这样一来,您对张京玲女士财产折价的补偿就变成您对张女士的欠款,还款日期是2010625日前。

综上,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欠条表达的内容,您有义务于2010625日前支付张京玲女士人民币五万元。

二、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

先生,前已述及,您有义务于2010625日前支付张女士人民币五万元整,这是您与张女士于2006425日就离婚事宜的约定,也可以说是您对张女士的承诺,但这不是随随便便的承诺,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受法律制约和保障的承诺。

回顾您与张女士于2000212日登记结婚之初,你们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婚后你们家在云南耿马县成立了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女士与你们一家并肩奋斗,这个公司也不负你们的汗水,日后给你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公司成立之初,张女士付出了许多辛劳,这个想您也定然看在了眼里,协议离婚时您主动提出财产折价补偿张女士人民币十五万元,这件事让张女士至今心存感激,这份感激绝不是单纯经济利益所能囊括的,她更感激您对她付出的肯定和认可。协议离婚时,你们结婚已经长达六年有余,这期间任一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收入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分割的权利,且不说六年来张女士对家财积累的功不可没,就是她仅是一个厨房妻子,她也有要求分割的法定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十五万元是她应该得到的。

你们的婚姻走至半途,谈不上成功,现在双方都各自有了新的归宿和生活。失败的婚姻可能双方都会为此受些伤害,但既已分手,就不要再刻意计较谁是谁非,更不要对另一方耿耿于怀。对有限的生命来说,人生就是一个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你们曾经给过对方以欢乐,也曾经有过温馨的生活。当离婚之痛与日散远,蓦然回首,会不会想到可能更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才导致最终夫妻分离呢?时间如逝水,往日不可追,感怀昔日、尊重对方最好的方式唯一可行的就是主动履行当初的承诺。

先生,2010625日即您支付张女士人民币五万元的日子已屈指可数,不知您在百忙中是否还记得。据说,您作生意很得法,经济上很有实力,屈屈五万对您来说不足挂齿,而张女士目前经济上陷入困境,生活上急需这笔钱救急。因此,如期支付张女士这笔钱无异于对她莫大的支持和相助。据说,您是个明事理、重承诺的个性,因此,无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还是李女士本人,都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诉诸法律和法院来索要这五万元,虽然在铁的证据面前,诉讼的方法是一步到位、形之有效的最好和最终的手段;我们所以选择以律师函的形式提前提醒您,就是我们相信您的为人,深信您会如期自觉地履行这个约定。

至此,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和张女士静候您于2010625日前汇款过来的佳音!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

201062

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鸿福广场A21

李翠英律师电话号码:134330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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