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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仕清律师
王仕清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轮胎爆炸 交通事故

其他2011-03-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某品牌轿车在青岛至济南的高速路上行驶,时速110公里。在行驶近一半路途时,车辆突然剧烈颤抖,而后发生倾翻,导致李某胸部受伤。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是汽车的右前轮爆破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李某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李某的亲属与汽车的厂家协商赔偿事宜,厂家认为应先对轮胎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双方约定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轮胎的质量鉴定,轮胎暂由厂家保存。后厂家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轮胎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轮胎没有质量问题。之后厂家拒绝了李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要求。无奈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认为李某没有举证证明是汽车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产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负有证明被告过错的责任。被告私自委托的鉴定结论二审法院不予以采信。

在对本案进行分析时,首先要确定李某的受伤与轮胎的爆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轮胎不爆破,李某就不会受伤;其次,轮胎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双方或由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单方的委托在本案中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再次,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厂家负责举证。在汽车的厂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轮胎质量没有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李某的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应确认本案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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