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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致母子反目 青岛中院为老人支招 保护财产

债权债务2020-10-27|人阅读
房屋拆迁致母子反目 青岛中院为老人支招保护财产

  近年来,由于处理房产问题而导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案例愈来愈多。老人提前对房产归属作出安排本应是好事,现如今却与能否在晚年得到儿女更好的赡养挂钩。如何处置房产,正成为许多老人面临的难题。青岛市中院针对此情况发布案例向市民进行法律科普。  据了解,原告陈某近80岁,其与配偶生育被告刘某及其他三个原告。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陈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陈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某日,原告与其配偶及被告刘某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被告依据上述赠与协议、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款项七十余万元全部转入个人名下。原告及其配偶得知后,多次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被告拒绝而无法办理。原告的配偶在诉讼前死亡,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对属于自已的一半房产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原告丈夫的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所有原被告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青岛中院法官点评: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愿意将财产与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给子女住、存款给子女用,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变本加厉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将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被告刘某选择货币补偿并拒绝与老人同住,直接导致老人无家可归,暂居住在其他子女家中。  老人要想安享晚年,不能只是期待子女主动尽孝,而应积极做好养老法律规划,尤其在赠与子女房产时,更应慎重,以防出现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的情况。  老年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老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已把房产留给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对待自已、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见等,对房产作出妥善处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出现反复。  其二,老年人在财产上要做好保护,不宜过早无条件或条件不明晰地赠与子女。诸如: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  其三、如果考虑不周全,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产产权处理。以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已名下的房产。相比赠与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保护老人,一旦情况发生,老人可以更为自主地处分房产。  其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子女受赠房产应孝敬父母,尽到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或法律规定义务,任何子女均不可侵害父母的利益或不尽抚养义务,否则取得的房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即使是产权已登记过户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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