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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勤律师
闫勤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有效的辩护让当事人远离牢狱之灾

刑事辩护2020-11-23|人阅读

有效的辩护让当事人远离牢狱之灾

2016年5月3日凌晨,对于陈海(化名)来说,只是恶梦的开始。陈海停在小区院子的车,车门锁孔被人用胶水灌注后不能打开,陈海以为是小区内哪个淘气的孩子恶搞的,就掏钱找人维修了。

没过两天,家门、车门锁孔又被人用胶水灌注,陈海再次找人修复后,车门锁孔又被人用胶水灌注。这时陈海才明白,是有人专门在整自己。陈海报警,因没有任何线索无法找到实施破坏的人,警察也无能为力。

于是,陈海在自己车的附近,安装了摄像头,他想查明到底是谁和他过不去?

在车门锁孔第四次被人用胶水灌注后,摄像头录下了实施破坏的经过。经陈海女朋友辨认,这个人是陈海女友打工店的老板李朝南(化名)。

陈海有了确切证据后,立即再次报警,警察表示只要查证属实就立即处理。然而,此后再无下文,一直没有对破坏者李朝南追究任何责任。

陈海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无法找到李朝南,电话联系了,李朝南称他在内地,找不到李朝南,所以进展缓慢。陈海告诉警察,他去观察过李朝南家,李朝南在家。警察对陈海的话并不相信,告诉陈海:“你把他堵在家里时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立即出警”。

出于保护自己和方便取证,陈海带了一位朋友一起李朝南家,李朝南家在一楼,有前后门。

陈海和朋友在李朝南家门口听到屋子里有人在说话,就开始敲门,屋子里先是安静了一会儿,之后李朝南老婆隔着门问陈海什么事儿,陈海说找一下李朝南,回说他人不在,陈海便告知对方车门被灌注胶水警察要找李朝南之事,但是李朝南的老婆坚决不开门。无奈之下,陈海只好和朋友出了楼单元门转到后门外。

到了后门处,陈海再次敲门,李朝南的老婆打开窗户开始辱骂他们,并向窗外扔东西砸向窗下的陈海及其朋友。陈海的朋友此时怒气中烧,拣起地上的砖块向李朝南家的窗户上扔去,窗户玻璃烂了。

陈海和朋友正在发愣时,李朝南一手拿着锤子,一手拿着一把菜刀,从楼道冲了过来,陈海二人撒丫子就跑,但李朝南径直向陈海追过去,并追上了陈海。至于打斗的过程,陈海的朋友在公安证言:这时候从房子里冲出一个人,两个手拿着东西,过来和陈海扭打在一起。那个人用手中的东西砸到陈海,陈海从那个人手中抢了个东西,打了那个人一下。…那个人在陈海后面追,陈海在前面跑,陈海大概跑了四百米,之后就离开了小区报警了;该证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从房子里冲出来一个男的,把陈海打了,陈海就把这个男的手里的东西夺过来,也把这个男的打了;该证人的第三次询问笔录:我看到一个中年男的左右手拿着东西朝陈海来了,左手拿着菜刀,右手拿着棒子。…那个男的用他手里的东西砸到了陈海的头上,是什么东西我没看到,陈海从那个人手里夺过了东西,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了,因为我站得远没有看清楚他们是怎么打的……。”

陈海眉骨处、胳膊多处受伤,脸上血流如注,身上也都是血。陈海打了110电话报警后,在派出所作了笔录、拍照后警察就让他去医院检查了。

过了不久,陈海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办案警察告诉陈海:陈海将李朝南面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海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对于案件情况,陈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1、“李朝南拿刀向我砍来,我躲开了,在我躲的时候,李朝南拿着刀和锤子在我面前挥舞,锤子打到我头上、胳膊上、身上、脖子上,我用手一直在挡,我就夺过一把刀,然后扔到旁边草地上,我就开始跑”;2、“李朝南家西侧墙头,我就看到李朝南两个手都拿着菜刀跑着过来追我们,我们就往院子里跑,……李朝南追着我向我扔了一把菜刀,我躲开了,李朝南就把我追上来,一手菜刀, 一手锤子就往我头上挥,我就用手挡几下就把菜刀甩掉了”;3、“我跑到东侧单元墙边,李朝南就向我扔了一把菜刀,……我边跑边回头,李朝南把我追上了,看到李朝南一手拿锤子,一手拿菜刀,向我砍来,我边退边躲,不知道是菜刀还是锤子打到了我右眉骨……之后又向我砍来,我就用右臂挡了一下,他的刀就从手上甩出去了”。

李朝南进行了伤情鉴定:其脸上的伤口系刀砍所致,根据伤口的长度、深度及所处的位置,依据我国《伤残鉴定标准》,该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陈海立案侦查,检察院将陈海起诉至法院,陈海成了被告人。

闫勤律师接受陈海辩护委托时,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在见到陈海时,陈海反复强调自己没有砍伤李朝南,自己被李朝南打伤了。闫律师审查案卷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李朝南受伤的过程及伤口形成的原因,叙述都不清楚,即使同一个人的证言也不前后不一致,陈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也是两人打斗的过程,并不能排除自己没有致对方伤害的有利证言。闫勤律师虽感觉证据对陈海极为不利,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但因为两人打架后,李朝南老婆证实李朝南回家后脸上有血迹,被害人因当晚未做笔录,两天后的笔录声称其额头的刀伤为陈海一刀所致。无论疑点再多,受害人总不至于自己砍自己吧?因此,对致伤李朝南的事件,闫律师也不太相信陈海的说法,而且有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

重要的是,陈海是湖南人,湖南人对事实的坚持和倔强好像是与生俱来的,陈海坚持说自己没有砍过李朝南,要求律师帮助他沉冤,即使帮他分析结果可能缓刑,他也不坚决不同意,他只承认事实,绝不认可自己有致伤他人的行为,坚决不接受强加在他头上的不白之冤。

闫勤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 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工作原则,对于陈海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了解,她明显感觉到案件复杂的背景,经过对案件证据的反复分析与剖析,渐渐地,她认为陈海没有动手的辩解坚持是有道理的,并且找到了案件的辩点。

由于案件承办人对陈海态度上逐渐改变,认为他不认罪是没有悔改,陈海出现了偏激的情绪。此时闫律师的辩护理念是:让当事人挺起胸膛堂堂正正做人,不让当事人跪下感恩。她深深的知道,政治生命对于一位公民的重要性,陈海坚持自己是被诬陷的,那就为陈海讨一个公平。闫律师多次与陈海核实案件情况,反复强调一定相信法律,法院会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会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行使辩护职责。经过反复查阅陈海案卷和会见陈海,捕捉到了很多对陈海有利的证据信息。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陈海无罪的辩护意见书。闫勤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结果逐一进行分析判断,发现两个证人的几次证言互相矛盾,被害人李朝南的陈述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办理刑事案件的硬功夫就要从蛛丝马迹中找到证据。通过阅卷,闫律师发现被害人几次在医院就诊时,对自己受伤的时间向医生叙述的不一致,再从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时照片中发现,该伤致鉴定七天左右,伤口应当尚未拆线,但是该照片上的伤口却已无缝合线且已完全愈合;在鉴定时,法医对伤口的长度进行测量时用专用铁尺,而本案中用铁尺测量伤口的照片却是在事发后2月左右才提交给办案机关的。再仔细分析伤口的形状,闫勤律师又有重大发现,被砍的额头伤痕为一刀砍伤造成,下半部分伤口却有个弯曲的弧度。

拿着那张决定李朝南为轻伤的照片,闫勤律师向各医院专家走访,证实了她判断方向的正确,对事实的把握,给了闫勤律师极大的自信。开庭前,闫勤律师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当庭对原鉴定进行审查质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勤律师的无罪辩护,控方情绪较为激动,对律师的指责便多了起来。闫勤律师因为准备充分和对案件有精准的把握,在法庭上,她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之间的矛盾剖析,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不能认定陈海有罪进行辩护。公诉人以辩护人做无罪辩护错误,称被告人和律师你们口口声声说不构成犯罪,请拿出无罪的证据来,以此对辩护人的辩护予以否定;闫勤律师提出若陈海有致伤李朝南的行为,也应当成立正当防卫的法律意见,也同样被公诉人在辩论中予以否定。

专家证人来到证人席,第一句话让整个法庭震动:“我知道这个案件,受害人曾经拿着资料到我们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我们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要求不一致,我们就拒绝给他鉴定了”。

接着该法医拿出了当时对李朝南伤情的记载情况,并从专业角度一一分析陈述后明确指出,该伤口的形成是钝器所致伤,并非刀砍的锐器伤,其次伤口是两次形成,单独每一个伤口构不成轻伤,从伤口形成的时间进行分析,确认前述照片伤情不可能是两周内愈合的状况;法医还对该鉴定存在的其他问题一一进行指出。

法官听清楚了,辩护人也听清楚了:被害人对自己伤情做假,被害人陷害陈海!

指控陈海犯罪的事实被推翻,此案件是一起错案!公诉人有点坐不住了,情绪非常激动,“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一直作无罪辩护,本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予以重判,建议量刑3至10年”。

公诉人的最后总结性发言让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当庭震惊了。法官向公诉人发问,“公诉人,你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是否要对该量刑建议予以变更?”,“那就按照我提交的量刑建议吧”。

最后,在等待法院作出最后判决期间,该案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法院经审查,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检察院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是真人真事,文中除闫勤律师外,其他姓名均是化名)

作者:新疆井然律师事务 何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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