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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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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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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过户”承担责任有新判例

损害赔偿2009-08-12|人阅读
在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概括和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根据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买卖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一旦违反且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二是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出发,认为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是车辆属于动产,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买卖交付的要件?《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即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上的可能,由他承担责任不公平,而且车辆买卖形成民事法律行为,未登记过户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要求当事人承当民事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在案例实践中如何确认,也一直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难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正是这两种观点争执不下的反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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