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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群英律师
谭群英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1-04-19|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某某委托,指派谭群英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争议问题,结合相关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原告在豆蔻年华突遭横祸因被告的过错而不幸致残,为以后就业、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性格也由于从健康人变成残疾人而变得自卑,心理上也有了阴影,严重影响了学业。永久的残疾和严重的心灵创伤,是金钱无法弥补和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只是对受害人日后因残疾带来的就业、生活困难作出非常有限的弥补。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居民201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依据。理由包括:

城乡二元制户籍是极不平等、待遇悬殊的户籍制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有违《宪法》人人平等的宗旨和规定。取消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势在必行也是迫在眉睫。

事实上,广州已经在密锣紧鼓的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今后的户籍制度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相应的政策、新闻报道已提交法院)。这是体现人人平等的改革。

在广州,城市化高速发展,很多农民实际上已无农田耕作,纯粹靠越来越少的耕地根本无法解决生存,年轻人都进城务工、生活,从事非农业的工作,对如今还在学校的未成年人(如原告),日后的工作、生活必将在城市中或已城市化的地区,其生活成本和压力比已在城市有住房的同龄人更大。作为因车祸被无辜致残的原告,大好年华和前途被大大打上折扣,未来的工作必将受到限制,面对比同龄人更残酷的就业危机。

原告如今在广州老城区第一中学就读,是住宿生,所有消费、生活成本均受城市消费、生活指数影响。尤其在可预计的六年后——其大学毕业之时,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已完成,其户口所在地的白云区也已被纳入城镇,收入水平也按城镇居民进行统计。

残疾赔偿金从法理上是对受害者因残疾在工作、生活上受到诸多限制而给与一定的保障,以减轻其残疾带来的生活困难。现在通货膨胀加剧、生活成本高涨,可以预见,以诉讼时的城镇收入作为残疾赔偿金的依据保障受害者未来20年的生活,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如若再以比城镇收入少3倍多的农村居民收入作为计算依据,根本连现在的生活都难以保障,就更谈不上残疾赔偿金的保障和补偿意义了,也就失去立法的本质意义了。

再者,众所周知,农村的保障体系几乎为零,无论福利待遇、医疗保障都远不如城市,农村的生存压力更严峻,按照真正平等原则农村居民其实本应得到更多的赔偿。

因此,请法院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结合广州的现实情况与原告的现实情况,予以认定其残疾赔偿金以2010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依据计算,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后续医疗费用问题。

代理人认为,后续医疗费用证明是因原告车祸受外伤致多个牙齿脱落和小腿骨折,由实施抢救和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并盖有该医院公章和诊断医师签字,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认为该后续医疗费用是以进口材料价格计算,没有任何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明中,并没有涉及医疗材料,更没有进口材料的陈述,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此费用的构成是由进口材料所致。代理人曾经到口腔医院进行了解,这个医疗费用完全符合现在普遍的牙齿修补、种植的市场价格,是合理的基本费用。

而且,原告因车祸致多颗牙齿脱落,造成严重的面容损毁,咀嚼食物困难,对身心都造成严重伤害。为了正常的生活需要,修补、种植牙齿是燃眉之急。作为一个刚成年的中学生,日后还有五六十年的漫漫人生路,所修补、种植的牙齿应至少能保障使用十年以上甚至更长,所用材质也应有相应的质量保障,以免对原告再次造成身心创伤。

根据《广东省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对医疗费计算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代理人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合共10万元以尽量减低车祸对无辜原告的身心创伤。

三、其他费用问题。

1、交通费用。

从神山到原告接受治疗的医院,正常公交车单程费用8元,原告身受脚伤不能动弹,考虑到住宿费用更高,原告家属必须每天往返照顾,原告住院79天及复诊多次,2319元交通费均是据实发生,并有票据作为证据,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2、护理费用。

被告提出按每天50元计算并没有依据。因为现在的伙食费用已达到50元/天的基本标准,护理费用不但需含护理人员基本的伙食费,还有其因护理的误工费用。

原告的父母是理发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护理人员,有明确的误工损失。而且,由于护理期间为春节前后,正是理发行业的旺季。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性,作为个体经营主,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但可参考服务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作为误工损失和护理费用的计算依据。根据《广东省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为32942元。

3、通讯费用。

通讯费用,是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与家人保持联系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法律不可能穷尽明细的必要费用,但只要是合理的必要的,均应依法获得支持。

4、营养费用。

由于原告因车祸撞至昏迷,失血过多,被实施长达6天的抢救,并先后进行了3次大手术,身体机能严重下降,且车祸致其多处骨折,损伤了其脚部神经,多发性创伤的病人全面康复需要大量营养。住院治疗期间,人血蛋白的医药费用足以证明营养费用的必要,而且,4000元对正在生长发育阶段的原告的全面康复,仅是杯水车薪,完全合理和必要。

被告以人血白蛋白的医疗费用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药是抢救时使用,是与事实不符的。根据代理人向医院了解,人血白蛋白属于血制品,是处方药,也是针剂,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是针对多发性创伤病人的康复用药,并非用于抢救。在住院治疗阶段,原告家属为了原告康复,任何治疗都严格按照医嘱和医院安排进行,尤其不敢擅自使用专业的药品(如人血白蛋白),更不可能擅自使用处方药!人血蛋白的医疗费用足以证明营养费用的必要性。而出院时医嘱中也明确需加强营养。因此,代理人恳请法院予以认可4000元营养费。

5、伤残鉴定结论。

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也是没有依据的。该鉴定意见书是合法、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鉴定结论,且其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且该鉴定意见书是根据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告因该交通事故的治疗病历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依法应予以认定该伤残鉴定结论。

6、学费。

原告作为一名学生,在期末考试之际遭遇车祸,无法进行正常的复习和考试,没有学期成绩,应学校要求必须重读一年。学费必须多交一个学年,是因该车祸所致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且学校出具的教育收费收据中中有住宿费用的明细,证明原告确实在广州城区中居住。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因被告一的过错遭遇车祸而不幸沦为残疾人,花样年华从此黯然失色,失去一个健全人的健康和机会,对日后工作、生活和幸福都造成深远地不良影响;原告复读的时间损失、金钱损失和精神压力,或许作为每一个接受过教育的人都多少能感受到。原告稚嫩的身心之伤痛,原告父母的身心之痛,远非有限的金钱能够弥补,区区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是十分基本的,也是非常合理的,请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依法提出的合理赔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代理人恳请法院予以全部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谭群英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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