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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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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未尝不可

其他2011-01-29|人阅读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P 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常回家看看”入法未尝不可<P 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即布满网络大千世界的“常回家看看”众说纷纭,但百分之九十都认为不可行。将一个亲情、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从法律上约束会丧失亲情的意义,二是没有强制力。说真要那天父母以法律途径来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儿女会以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父母大人呢?其实我们不能以点盖面,从法的本质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文明不是人类存在就具备了,而是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每一个时期都会有新的观念、新的发现、发明被人认识和利用,新事物总有被人排斥的一面,需要一个被人认识和接受的过程。本来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分化和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所以不能一竿子打到一片,不是但凡道德问题就不能纳入法律范畴之中。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从“常回家看看”是否入法该争议焦点本身来看,一方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是每一个争议都需要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只有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们才考虑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占据我们生活的全部,但又不能没有法律,有些法律貌似形同摆设,但人类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事情都会可能出现,不管某一个法律规则制定出来是否被认为是“软法律”都无所谓,就怕出现某个矛盾时而无法可依。从常理来说,没有哪个父母会因为儿女不回家而愿意采取法律途径强制儿女尽孝。但是,不孝子也不乏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于那种经济条件也还可以,但三五年都不回家,对父母就是不管不问的人,通过多种办法都仍不能改变儿女的态度,父母伤心到极点,就会希望能有一种有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亲情淡化了,道德谴责没有强制力了,当然就只有法律。据中国新闻网公布,有媒体在某大型民办福利院内,对30位老人进行了随机调查。其中,53%的受访老人认为该条款“有必要或很有必要” 有46%受访者认为“很有必要”,7.6%认为“有必要”。 这样可以有力约束“不孝子”;半数以上的老人表示,子女不经常探望,肯定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不经常”的时间定义,老人表示是一年一次或者更久。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另一方面,法律对每个公民来说本来就有一种威慑力,一个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但他知道一旦做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便会绕其道而行之。“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矛盾初发阶段就会对在外的儿女有一个警示作用,从而使自己改变以前的态度、行为,不让矛盾进一步发展,甚至使其消失,岂不皆大欢喜。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当然,如果入法,得规定出可行性方案 。如具体是多少年不回家、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父母才能起诉,都应当规定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上述调查结果还显示,在受访的老人中,93%的老人子女都在本市,但每周能来看望的不足35%,15.4%的老人子女一年甚至几年都不来探望一次。在“希望子女多久看一次”这一项中,65%的老人选择“每周一次”。当然具体多少时间探望一次应当视居住距离而定。可以根据是否生活在同一城市、同一省,或规定相距多少公里为一个标准来规定回家时间或是接父母同住。以此来赋予书面法律条文更大程度的可行性,从而充分发挥法的本质功能,使之不为人们所谓的“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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