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时晓粉律师
时晓粉律师
山西-晋城
主办律师

结婚钻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7-04-08|人阅读

【案情】

杜某与妻子刘某高中时就是同学,从大学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4年6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杜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多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准备送给刘某。2014年9月9日,在双方举的结婚仪式上,杜某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谁知好景不长,2015年6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始分居。今年5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杜某要求对钻戒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刘某认为钻戒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钻戒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杜某无权分割。

【说法】

广东(深圳)穗律师事务所李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杜某在婚后购买,但一直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杜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其对刘某的赠予,该赠予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时晓粉律师
您可以咨询时晓粉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