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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对外形成结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2015-10-13|人阅读
行政调查对外形成结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为一起行政诉讼被告所作的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

按语:

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子以确认的行为。而行政调查是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具体的职能范围、职权范围、职责范围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确定的,其行政调查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行政协查的行为均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授予被告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赋予被告的基本行政权力。现就本律师所代理的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共同切磋。

行政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监督管理局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结合刚刚法庭调查,依据相关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被告与原告XXX健康集团有限公司、X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XXX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要求所作出的<<关于商请核查XXXXX茶有关情况的复函>>,是在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出具的,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为。

其一,被告的<<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是其依据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其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什么所谓的行政证明。被告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具体的职能范围、职权范围、职责范围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确定的,其行政调查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行政协查的行为均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授予被告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赋予被告的基本行政权力。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所出具的<<关于商请核查X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是受XXXXXX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进行协查的基本职能的规定,而按照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后所作出的。故<<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后所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二,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子以确认的行为。如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行政主体开具纳税收据、罚没收据、缴费收据的行为等。而在本案中,被告是应XXX市玄武区XXX监督管理局这个具有国家行政执法资格主体提出的行政协查要求,依据行政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按照行政调查结论,依法作出<<关于商请核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故<<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后所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所谓的行政证明。

其三,原告故意混淆行政调查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以求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如前所述:<<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是被告依据行政职能所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严格按照请求的行政政府机关即XXXXX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行政协查的项目内容和范围进行的,即:一是MM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二是上述批号的保健食品灵芝三七茶是否为MM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答辩人并没有超越协查范围和协查的项目;这是一。二是,所谓的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应人民检察院或被告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活动。而在本案中,被告所出具的<<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函>>是一种行政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司法活动,况且,作为请求被告进行协查的行政机关即XXXXX监督管理局在协查之时,随协查函向被告提供灵芝三七茶的实物样品。即使需要对灵芝三七茶产品成分进行核查,也是技术检测,而不是所谓的司法鉴定。故被原告是故意混淆司法鉴定权与技术检测的界限,进而达到浑水摸鱼之目的。

二、被告依照法定职能和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活动结果,所出具的<<关于商请核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具有合法性。

其一,参与行政调查的主体单位和人员合法。被告于201429日接到XXXXX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函>>后,依据其行政职能,依法责令其下属单位即镇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XXXXXX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两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了专项调查。

其二,进行行政调查的程序合法。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进入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示证件并进行告知,依法调取该企业的相关证件、生产、销售记录与台账、销售发票等全部涉案资料,依法询问相关责任人员,依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为: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的保健品生产企业,XX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函>>所附标示为XXX集团总经销、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生产批号为20130115的灵芝三七茶不是XX 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此,被告于2014211日,依据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依法向XX 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关于商请核查XXXX有关情况的复函>>

其三,依据调查活动结果所形成的调查结论合法。被告在依法行政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证据也充分佐证20130115生产批号的XXx 牌灵芝三七茶不是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是,被告在收到XX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关于商请核查灵芝三七茶有关情况的函(玄食药监函[2014]22号)后,对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及查阅批生产记录、发货清单、发货托运单等,该公司生产有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批号为20121115的万松堂牌灵芝三七茶,没有证据证明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标示“X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其它批次的灵芝三七茶。二是,XX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附样品: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批号为20130115XX堂牌灵芝三七茶其外包装盒有效期至:20150115,为年月日;最小包装热合封口为网状压纹。而XX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外包装盒有效期至为xxxx.xx,年月,不显示日;最小包装热合封口为条状压纹。

三、原告罔顾客观事实,错误起诉被告,被告被迫应诉,其损失,应当由原告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应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请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程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据确凿的事实证据,所形成调查结论是确实、准确的,依法向XX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核查XX有关情况的复函>>具有合法性,符合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告在原告起诉以前,依据多次把复函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法律依据等进行书面答复,而原告明知被告复函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仍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法对原告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训诫,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振夏律师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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