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兰丽红律师
兰丽红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设定的担保是否有效成立

债权债务2017-02-18|人阅读

案情介绍:甲和乙是朋友,甲向乙借了几十万元用于生意上的周转。乙有点法律常识,怕甲还不了,就让甲在借条上写明甲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过了一段时间,乙发现甲将自己抵押的房产又过户卖给别人了!乙赶紧找到甲要求还钱,甲说这么短的时间还不了,要不把自己买了不到一年价值40多万的车抵押给乙,甲说车自己还要用,让乙放心一定会还,乙说甲口说或是写个书面的都没用,让甲把车在车管所过户登记在乙名下,这样抵押乙才放心。随后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甲在车管所将车过户登记在乙名下,双方为了办过户手续,在车管所写的交易价格15万元,车继续由甲使用,车上别的手续都在甲手上。后来甲陆陆续续给乙还了借款。甲要求乙把车重新过户到甲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甲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将还多的钱返还给甲,并要求乙将车重新过户给甲。甲、乙双方均请了律师,一审开庭时乙不承认甲是将车抵押给她,而是卖给了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甲已将乙的借款还完,至于甲要求乙返还多还的钱,依据甲提供的证据,法院按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乙支付甲部分利息。至于甲主张乙将车重新过户甲,法院认为没有书面的抵押合同,证明不了是抵押关系,认为和本案的民间借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在本案没做处理,甲可以另行起诉。甲对民间借贷的审理没有意见,但对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抵押关系、没有支持乙将车过户给甲的判决不服,要求上诉。甲二审委托我办理。

律师评析: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民间借贷很简单又有借条,为了省律师费就自己去打官司。殊不知此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这个案子两个当事人还是有法律意识一审都请了律师。甲上诉案子二审胜诉的难度是很大的。

本案在借条上写明用甲的房产抵押不符合不动产抵押的法律生效要件,此抵押是无效的。甲乙双方口头约定将甲的车过户登记在乙名下作为车抵押(法律严格意义上是质押)的方式也不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生效要件也是无效的。甲是认为已将借款还清,乙应该将甲质押给乙的车还给甲。但乙一审开庭又不承认是质押,甲是将车卖给了自己所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甲乙的本意是抵押,但因为不懂法律,行为反映的是四不像,抵押不是抵押,买卖不是买卖。这一案例又深刻的反映了当事人只有到打官司才想到找律师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此时太晚了,有些事都无法挽救了!法律顾问对事前的法律风险控制是很重要的!现在有的企业和个人有法律意识都请法律顾问,很多企业和个人还没有这种法律意识,以至于维权艰难。明智的企业和个人恳付费用请专业优秀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定会为您及您的企业创造更多无形价值、避免更大的损失!

2017217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兰丽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兰丽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