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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傅文律师谈医疗侵权之一

其他2012-05-03|人阅读

山东傅文律师谈医疗侵权之一:医疗侵权的特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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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工人因工伤切断手指,送某医院治疗进行断肢再植,但预后效果差,经再次检查发现有骨折未发现,医院存在漏诊,从而延误了正常治疗,结果导致术后又进行了两次补充手术。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某工人各项损失11万元。

医疗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存在以下特点:

一:医疗侵权的前提是医患关系的存在,单凭一方无法出现侵权行为。

二:医疗侵权是基于医疗活动而发生的,发生时间可能是医疗行为发生之前即接诊过错,也可能发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如手术过错,也可能发生在医疗行为发生后,如医嘱下错。侵权发生原因既可能因为医生医疗技术水平不高造成,也可能因为医院违反了医疗伦理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医疗器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医疗侵权是医疗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结合

三:医疗侵权的内容即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权包括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差旅食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由于某医院的漏诊导致患者长期遭受肉体痛苦,并构成五级伤残,右手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同时因医疗不当给患者造成了额外的医疗费、差旅食宿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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