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傅文律师
傅文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山东傅文律师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其他2012-05-08|人阅读

山东傅文律师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咨询电话15865368182

案情简介:患者陈某患卵巢囊性畸胎瘤,入某医院手术治疗,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根据病情决定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的可能。手术中,考虑到恶性可能性大,做了子宫全切,双侧卵巢输卵管附件切除,大网膜部分切除,患者认为切除双侧附件未经其同意,遂造成纠纷。法院认为,医院未将切除的严重后果告知患者,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就擅自切除,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最终判决医院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7条,侵权责任法第55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四章第十八条。

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告知的诊疗项目有:1有创检查治疗项目,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及其麻醉各种内镜检查及治疗,活检和穿刺等。2实验性临床诊疗项目,包括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诊断性临床治疗,药物热的诊断性停药,过敏原药物确定性试验,新病种新技术的首次临床使用,3注射血液及血制品,4放化疗及抗痨治疗,5慢性病的长期药物治疗,6婴幼儿免疫接种,7术中快速活体组织病理性检查8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物及材料,9使用对患者形成较大经济负担的药品及产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