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在网上看到某影楼发布的29.9元拍摄写真的广告套餐,遂在购买套餐后前往影楼进行拍摄。期间,在影楼店员的强烈安利下,刘某数次对购买的套餐进行升级,与影楼签订协议,合同总金额达三万多元。付款后当天下午,刘某联系影楼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减少套餐升级项目,并要求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影楼以已经根据刘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为由拒绝退款。
案例分析
影楼按照李某特定的拍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功,刘某支付报酬。所以双方之间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刘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刘某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有效通知承揽人,而且通知应当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前到达承揽人,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影楼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的价款金额返还给刘某。
律师提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婚庆策划、健身、医疗美容、养生等消费项目,消费者在商家低价营销方式的诱惑下可能会进行消费升级,甚至可能通过借款、网贷等方式进行超前消费,最终因与商家协商解除合同不成而引发纠纷。
所以,在进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时刻保持警醒,谨防掉入商家的消费陷阱。若支付费用后,在商家未完成指定工作前,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完成工作部分的费用。
本文作者:黄嘉琪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