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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霞律师
李爱霞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2012-05-05|人阅读

以案说法

一、先生:2011年与石家庄xx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石家庄xx劳务派遣公司将我派遣到山西太原xx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不到一年,山西太原xx有限公司以我不熟悉业务为由将我辞退,还要求我交纳3000元实习费,不交钱就扣留我档案不给。山西太原xx有限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山西太原xx有限公司让高先生交纳3000元实习费,不交钱就扣留档案不给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女士:我与樊某结婚年了 ,樊某是入赘我家的,我们双方户口都在我家唐山乐亭县xx村,婚后我们一直在北京海淀区打工,租房生活,现在老公有了外遇,我必须回老家唐山乐亭起诉离婚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地是指公民得户籍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杨女士和樊某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海淀区,所以,杨某不用回唐山乐亭起诉离婚,可以在北京海淀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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