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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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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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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遭遇高吸揽储骗局被盗千万,银行被判担责赔偿储户损失80%

金融2013-06-08|人阅读

王先生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陆女士,陆女士声称自己受银行私下委托拉存款,如客户在某银行存款,除正常利息外,会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经反复考虑,王先生决定把钱存入陆女士指定的银行。某日,王先生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指定银行,两位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将王先生领到了贵宾理财室办理开户手续,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填写开户申请单,另一名工作人员则拿着王先生签名确认的开户资料和身份证等前往柜台,为王先生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存入了500万元,同时将该存折放入银行保管箱,将钥匙交予陆女士保管,同时承诺三个月内不查询、不取现。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往自己的账户上存入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五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2000万元存款以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警方介入后得知,当初办理开户时,那两名接待王先生的工作人员偷偷复印了他的身份证并截留了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之后又将王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每当王先生在账户内存钱后,张某就轻而易举地通过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将钱划走。最终,张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王先生的这笔巨款却迟迟没有说法,遂起诉银行兑付存款和利息。

银行辩解: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人均非银行正式员工,柜台员工操作手续合法,王先生也签收了银行卡,本案的实质是王先生委托张某从账户中取款,银行的兑付义务已经完成,王先生应向犯罪分子索赔或追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王先生对自己开户时的相关细节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以及保管箱钥匙交给他人,放任自己的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客观上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而银行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因此对王先生的存款被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遂判决:银行返还王先生存款本金1395元及其利息。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金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本案中银行未履行这项法定义务。

还规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1万美金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张某划款时,只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王先生的银行卡和王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储户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

银行的过错还在于,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放任犯罪分子身穿银行人员工作服进行犯罪活动而属于监管,柜台工作人员未让储户本人当面签收银行卡并设置密码,该过错行为与之后的盗划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3524日第三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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