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范彦斌律师
范彦斌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购买来历不明二手机动车 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刑事辩护2010-06-11|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该条所称的下列行为之一有6项,其中第一项为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在客观上实施了买卖的行为,就构 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机动车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所得,其判断标准如下: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有关行为人在进行相关行为时,依法应当负有义务和责任审查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应当被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明知”。 笔者提醒,在购买机动车时一定要审查车辆的两项内容:1.有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是否有明显更改痕迹,是否有合法证明。合法凭证的登记人与卖车人不是同一人时,要向合法凭证的登记人求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