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其他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本条是关于“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驾驶人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对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治,保险公司仅具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精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保险公司免责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除此外,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在投保、赔偿方面都具有强制性,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法定责任。
《条例》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此处的免责范围,应仅指机动车本身损失,不应包括医疗费及死亡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