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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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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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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常年法律顾问2015-10-17|人阅读

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例回顾

原告金某于20085月受让部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股权,成为房地产公司登记股东,持股30%,原告入股至今已超过六年,但公司从未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分配红利,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原告于2014123日致函房地产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房地产公司收到查询函后未提供请求查询的资料且未说明任何理由。无奈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提供2008年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供金某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作为房地产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在金某通过邮寄方式要求查询该资料时,房地产公司并未向金某提供相应资料供其查阅,且房地产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查阅上述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遂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提供给金某查阅。

法律分析

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运作状态,也难以防止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权益的侵害,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制度设计,弥补了这一缺陷。股东知情权也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余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材料的权利,实质上也是赋予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作出了一定限制:行使查阅权的前提必须是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特别是为了保留相关请求查阅的证据,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书面请求中明确查询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查询。而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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