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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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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离婚2011-04-26|人阅读

“忠诚协议”问题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上海第一例此类案件出现后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第一稿的支持,到第七稿的否定,再到征求意见稿空缺,充分显示出了两方观点谁也没有占据上风。因为时间太短,我没有详细阐述我的观点,“圈套”说过于武断了,我只是举的个案例子,我衷心希望立法者、法官、学者能够兼听多方意见,全面、慎重审视“忠诚协议”的效力,而非是就一张纸、一个概念抽象地讨论。

个人观点:反对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简单按照民商事合同对待,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既有的审判意见,《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确实构成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以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损害赔偿。今年已有论文选题了,明年专门再写一篇文章再向隋老师请教!愿更多的学者、特别是民法学者关注婚姻家庭法领域,我们有太多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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