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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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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吐鲁番
主办律师

关于马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其他2013-04-25|人阅读

关于马*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人接受被告马某的委托,担任她与原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考虑。

一、 原、被告在离婚时,虽属自愿协商,在吐鲁番市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协商将婚生女杨××交由被告抚养。但在离婚后,被告却违背诺言,故意违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剥夺原告对孩子的探视权,将孩子转移它处,造成原告母女难以相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的伤害了原告母女的亲情及感情。由此可见,被告根本不懂得人间骨肉分离的痛苦。尚若由被告继续抚养和监护子女,显然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教育不利。

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再结合本案事实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杨××出生于20111114日,显然不足两周岁,应当依法变更为原告抚养。

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原告在请求变更子女抚养、监护权的同时,结合吐鲁番生活水平状况,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500元,显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

杨宝恩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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