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结合烟灰缸的案例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一个简单的说明,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一、基本情况
发明人发明了一种烟灰缸,包括三个主要部件:圆筒器部,用于收集和存储烟灰(円筒器部→灰を受けて、集める);把持部起到把持的作用(つば部→持つ);凹槽,用于暂放烟卷(凹部→たばこを一時的に置く),请根据上述内容撰写权利要求。
二、专利撰写思路
由于该烟灰缸的结构简单,因此,很快地根据上述意思和结构撰写了初稿,如下:
权1.1:
一种烟灰缸,包括:用于收集和存储烟灰的圆筒器部,在圆筒器部的上方设有法兰部,并在法兰部上设置一个多个凹槽,用于暂时放置烟卷。
分析:上述权利要求仅仅是根据客户的材料直白翻译,其限定了三个特征:圆筒器部、法兰部、凹槽,且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显然不是一个及格的权利要求书。
因此,必须从发明人提供的材料向外延伸,并分析出客户真正的发明点所在,依据如下:目的、构成、作用和效果,并列表:
目的 | 构成 | 作用和效果 | 是否必要 |
防止烟灰飞散 | (1)圆筒器部 | 承受烟灰 | 是 |
(2)法兰部 | 更好地把持 | 否,增强效果 | |
(3)凹槽 | 暂放烟卷 | 否,增强效果 |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特征(2)、(3)均非本发明必要的点所在。
另外,需要分析特征(1)是否仅仅局限于样例的具体形状,显然不是,即非圆筒的也可以,因此,将圆筒升华成器部或者类似的词语均可,同样地,法兰部也可以上位成把持部,另外,凹槽也非局限于其样例,即能够放置烟卷的任何部件均可以,并起一个合适的名称,如放置部。
由此,最终的权利要求层次化如下:
权1:盛放烟灰的装置,包括底板和设于底板四周的壁。
权2:如权1的装置,在所述壁上还设有把持部。
权3:如权1或2的装置,还设有放置烟卷的部件。
【請求項1】 底板とその周囲に起立した壁部からなる灰皿。
【請求項2】 前記壁部に把持部を設けた請求項1記載の灰皿。
【請求項3】 たばこ載置部を設けた請求項1または2記載の灰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