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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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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前送房还是死后遗嘱?

继承2022-06-22|人阅读

【案情介绍】

本案是原告季1与被告季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父亲季某和母亲许某共生育三子:季3、季2、季1,季3与妻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季4,后季3于1985年触电身亡。原、被告及许某、李某在2012年擅自签订了协议,约定许某由被告赡养,涉案拆迁安置房房产归被告。后季4以损害代位继承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43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上述签订赡养协议整体并支持了季4代位继承合法权益的诉求。许某在2016年曾立下遗嘱,明确确定其所有的财产均归原告所有。故该拆迁安置房中,1/10的份额属于我可以继承的父亲的遗产,7/10的份额属于我可以继承的母亲的遗产,现该涉案房产已被被告出售。季1诉讼请求:登记在被告名下某拆迁安置房及某车库属于父母遗产,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我4/5的份额或相应的价款。

被告季2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依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某拆迁安置房及某车库的份额?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许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季3、次子季2、幼子季1。季某于2001年去世,许某于2019年去世。季3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季4。季3于1985年去世,李某此后与季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许某与季某在某村原有老房九间,呈东西向分布,其中,东宅四间,西宅五间。1988年以前,在季某的哥哥季5、村长沈1、村支部书记沈2、原村干部殷某在场的情况下,根据季某的授权,由沈1以季某名义书写了一份“立分书凭据”,内容如下:两老(即原被告父母)所生三子,长子(指季3)早殁,为儿子成家共建房屋九间,为房屋均分及日后两老生活之计,由老父(指季某)授意及兄弟(指季2和季1)协商达成协议以资共鉴。东宅四间及西宅东头第一间归季2和季4所有,西宅东头第一间借两老居住,等两老百年后归还季2;西宅西头两间归季1所有,经济上两不找;西宅东头第二、第三间由两老借住,待两老千年后“三份均分”(指季2、季1、季4三人均分)。分书中还包括如何赡养事宜等内容。

上述分书落款处由沈1分别写上季2、季1、季某、季5的名字,并分别盖上各自的私章。沈1、沈2、殷某均以在场人名义落名。许某当时在场,未持异议。后来,东宅四间被拆除,由季2、李某另行建造房屋,产权后登记于季2一人名下。西宅西头两间及西头第三间也被拆除,并由季1夫妇另行建房。而西宅东头第一间和第二间则由许某、季某居住,后产权登记于季某名下。

2012年,许某、季2、季1、李某共同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现为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的享受、拆迁安置房的购买及权属和许某的赡养事宜,经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许某随当事人季2一起生活,由季2负责许某的一切赡养事宜;当事人许某的合法财产由当事人季2继承。二、当事人许某所有的某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由当事人季2享受。三、拆迁安置房购房待遇由当事人季2享受,由当事人季2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归当事人季2所有。四、当事人季2自愿补偿当事人李某人民币4千元整,支付方式:于X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此协议,季2与镇政府订立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84号协议)。此后,该老宅已被拆除,补偿待遇已被季2用于购买某拆迁安置房及某车库。2013年,该房屋及附属车库的产权登记在季2及郑某名下。

2014年,季4向本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由许某、季2、季1、李某共同签订的协议侵害了其代为继承权,本院于2014年423号民事判决书,以赡养协议的内容侵害季4的法定代位继承权为由确认赡养协议无效。

2016年1月,许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季2与管理委员会签订的684号协议无效,本院4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许某立遗嘱:一、某村季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待遇和拆迁安置房待遇中,属于季某遗产部分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全部归幼子季1一人享受,其他子女不得享受;……

本院认为,684号协议所涉被拆迁房屋为“立分书凭据”上西宅东头第一间和第二间,根据该“立分书凭据”,西宅东头第一间借两老居住,待两老百年后归季2,西宅东头第二间借两老居住,待两老千年后均分(季2、季1、季4)。从上述条款来看,该两间房屋两老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已被处分,在该协议签订时许某虽未签字,但其在场对此明知,且未提异议。故原告父母在生前已将在该两间老宅上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该两间老宅上已不存在原告父母的遗产。季2签订的684号协议也未侵犯许某的所有权,季2依据该协议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及某车库上亦不存在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主张该拆迁安置房屋及附属车库上存在父母的遗产需要继承,无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即便在拆迁时两间老宅上仍存有原告的权益,在2012年签订协议时,原告也已将自己可享受的拆迁权益让渡给了被告,故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拆迁权益。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1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本案中的九间老房是由季某和许某所建,两人生前在“立分书凭据”中将房屋处分给了自己的子女,子女相继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时房屋已经不在属于二老的财产,所以也就无权再次在遗嘱中处分房屋,也就不会再发生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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