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户民初字第00900
原告(反诉被告)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
原被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
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依法解除;
二、被告判决生效十日后返还拉面馆及配套设施于原告;
三、原告补偿被告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员:卜凯峰
该案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