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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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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2014-04-24|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规定,只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不要求这些主体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24条又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从以上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中的诉讼并未排除行政诉讼,该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公司法》是私法,也是实体法,在行政诉讼中也是可以引用的。《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规定股东诉权,没限定股东代表诉权适用诉讼范围,因此不能否定《公司法》股东代表诉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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