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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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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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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房地产登记声明书

合同纠纷2011-06-06|人阅读

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声明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声明人是 小区业主 ,现已于2010 日与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交房使用手续和收取商品房钥匙。我已经按照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所要求业主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契税、商品房发票等手续予以准备完毕,并保证支付属于业主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一切办证费用。然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致使我无法及时办理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

现在我强烈要求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依法通知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备案手续、协助我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以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90天的第二天起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特此声明!

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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