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捷律师
李捷律师
河南-洛阳
主任律师

被“设计”的车祸

刑事辩护2015-11-16|人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 2014)嵩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交通肇事罪

【律师受理及相关背景】

2014年7月16日,徐某到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向本所李捷律师咨询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问题。在解答完相关问题后,基于对本所和李捷律师的认可,徐某与本所办理委托手续。

【本案的法律路线图】

1、接收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陈述深入了解案件经过,作为辩护人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结合事实和法律,积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协助犯罪嫌疑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和缓刑争取有利条件。

3、研读检察机关起诉书及相关材料,书写辩护词及其它法律文书。

4、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起诉书摘要】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嵩检刑诉[2014] 16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68 年 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嵩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徐某驾驶豫C****号货车从嵩县县城物资局菜市场路段由南向北行使时,其车左后轮将醉酒后坐卧在道路上的申某碾压致死,后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观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道路交通事鼓认定书、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词摘要】

我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由河南经源律师源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一般,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因凌晨驾驶车辆,被害人酒醉卧倒于车辆车轮下,被告人疏于观察导致车辆和被害人发生碾压,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拨打电话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侯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徐某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有投案的情节,今天在法庭上又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准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20多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 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徐某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免除处罚、缓刑或拘役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赔偿和解协议书摘要】

在2014 年6月26日甲方亲属申某与乙方亲属徐某在嵩县城关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旭峰意外去世,经双方家属多次协商,现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对申某去世后续赔偿问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265000元(其中包含并不限于已经支付甲方的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火化费停尸费、必要的交通费等)。自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245000。双方对此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争执。

二、甲方对乙方行为予以谅解,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及甲方自愿申请建议司法机关对徐立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事处罚。

三、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及配合乙方在刑事案件中提供相关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手

续。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代理人签订之日生效,前期在嵩县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再执行,以本次协议为准,并不得反悔。该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双方不得再为此事件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6月2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 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凌晨 4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豫 C*****号货车从嵩县县城物资局菜市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左后轮将醉酒后躺卧在道路上的申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徐某主动报案,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经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26.5万,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

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协议书、领条、户籍前科证明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交通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可其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鳖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结语】

本案因一起非同寻常的交通事故引起,之所以“非同寻常”是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的受害人并非普通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行人”。该受害人醉酒坐卧于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下,作为司机的犯罪嫌疑人上车时疏于观察车辆四周情况而发动汽车,致使受害人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参与者的生活也应该已经回归平静,但作为承办律师的我却深受震动,久久不能释怀。

我的委托人,即本案的肇事方,是经营小本生意的菜农,谁也没有料到灾难会以这样的方式降临。毕竟一个正常的人绝不会在他人车轮下安眠,一个普通的司机也很难做到在发动车辆前细心查看车轮周围情况,尽管这是一个合格驾驶员应具备的素质。所以,像这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也有可能发生在其他任何一个驾驶员的身上。而对于我的委托人来说,20几万的赔偿费用对其原本生活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更令人痛心的是,由于肇事方及其家属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及时依法对至关重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致使丧失复核权,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被动的处境下,我们转变诉讼策略,千方百计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最终争取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扭转了不利局势。

生活不易,希望这类悲剧不再发生,希望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法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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