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违法装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损害公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业主、使用人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并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