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疾病,妻子怒诉法院!!
基本案例
杨某和柳某是一对恋人,二人恋爱一年后结婚,感情甚好。可在结婚后,妻子杨某发现丈夫柳某偷偷服药,于是怀疑柳某患有疾病,便问他为何吃药。刚开始,柳某说只是吃点保健品。后来,杨某一直追问,柳某这才吐露了真相。柳某表示,多年前曾患x癌症,现在已经治愈,只需要长期服药,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而杨某却认为,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而结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就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之后,婚姻状况与离婚是不一样的,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就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妻子杨某能否以“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男方隐瞒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婚前隐瞒自己“曾患x癌”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柳某的癌症是2017年之前患的,经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法院基于这方面考虑,认为这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