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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鸣飞律师
陈鸣飞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新规定

其他2011-03-04|人阅读

一、 店堂告示(第十五条)

易于做到的内容:

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较难做的内容:

服务标准

法律责任:

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

二、 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是否独立收费

新规定:

可以独立收费,但要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上海物价局沪价商[2003] 36

完整居间的过户环节不能独立收费,单独受托办可以收费300元。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可以收费400。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即办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可以收费200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经纪人员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1-3万元罚款。

三、 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的书面告知

易于做到的内容:

经纪机构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委托人协助事项、委托人提供资料、市场参考价格、一般程序、涉及税费、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例外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较难做法的内容:

可能存在的风险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经纪人员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1-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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