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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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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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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2014-11-20|人阅读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丁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经甲乙丙丁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丁承担担保责任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各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 )。

二、借款期限为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如果延长借款期限,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担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息付清为止)。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按本金的百分之_____计算,利息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三十号打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本息。

四、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和担保人的财物状况,乙方及担保人应予以配合。

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壹日内乙方必须将本金及后期利息一次性付清。

六、如甲方需要该批资金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立即将借款归还,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支付,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的二倍承担违约责任。

七、如乙方未按时归还本金或利息等,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本金、利息、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认、评估拍卖费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八、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担保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利息及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自愿按未还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付清为止。

十、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甲乙丙丁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丙方(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丁方(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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